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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公开宣判一起废水直排案

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发布时间:2018-08-17 10:01:0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吴长银 王金保 彭建飞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对被告人徐某华污染环境罪案件公开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乐平市人大代表、环保组织代表、企业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近50人现场旁听。

  据乐平市环保执法大队调查,2017年4月,徐某华伙同董某强(另案处理)在无环保手续、无环保治理设施的情况下,非法组织工人生产氟硅酸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排乐安河中,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一定安全隐患。

  经乐平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其排放废水的pH值为1.65,属于危险废物。今年2月,乐平市环保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华非法排放危险废物达147吨,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辩护人认为,排放污水量100多吨,依据为某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根据化工生产理论作出的估算说明,但该估算说明不是完全依照本案的相关生产实践进行的,以该估算来确定污水的排放量有太多的不确定性,不具有普遍性和法律效力,也无法和本案的实际化工生产做相应的类推,应按实际排放数进行定罪量刑,且被告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坦白情节,建议法院从宽处理.

  法院最后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直接将危险废物排放在自然河流中,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经综合被告人供诉、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最终认定被告人生产氟硅酸钠排放的污水约为40~60吨。同时被告人徐某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徐某华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另据悉,该案同案犯董某强亦于同日被乐平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判处罚金10万元。

 

标签:被告人;徐某;乐平市;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责任编辑:钱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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