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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本月起实施
2014-01-10 08:55:47 来源: 嘉兴在线 作者: 记者 陆成钢 通讯员 周赦

  浙江在线1月10日讯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于2013年11月颁布,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1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召开全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学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记者从嘉兴分会场获悉,到去年底,全市已累计拆除违章猪舍533.07万平方米,完成年度任务的296.15%,去年前三季度全市生猪减量45.4万头。2014年,我市将以减量提质为目标,严格落实禁养区、限养区政策,依法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采取限期搬迁或关闭措施,加快建立畜禽养殖环境评价体系,严格控制限养区的养殖总量,逐步推动生猪养殖业规模化、生态化、科学化发展。

  总量控制嘉兴已先行

  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是实现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加强环境保护“双赢”的前提和基础。

  对此,《条例》明确,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畜禽养殖生产,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定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这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总量控制’,此前国家相关部委在制定条例时就来过嘉兴,征求相关意见建议。”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在2013年4月就已明确要严格控制总量,并按照总量削减计划,制定了县、镇、村三级区域总量控制目标,2013年至2015年,全市年生猪存栏量分别控制在200万头、170万头和150万头以内。以逐年递减方式,使生猪养殖总量大幅削减,实现区域养殖总量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禁、限养区划定已全覆盖

  根据该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均被明确划为禁养区。

  条例还要求地方政府通过划定禁养区、对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等措施,对不合理的生产布局进行调整。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市都已经细化明确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各县(市、区)均已制定完善了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具体细化到镇、村、组,做到边界清晰、范围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记者了解到,以南湖区为例,早在2012年9月就已发文,对南湖区行政区域内生猪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进行划定。根据部署,2014年,南湖区将在加快禁养区违章猪舍拆除扫尾和巩固的基础上,集中主要精力推进限养区的减量提质工作。

  分类管理明确养殖主体责任

  据介绍,《条例》颁布之前,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上专门的农业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而与此局面相悖的,是禽畜养殖问题日益突出。《条例》的实施,除了明确不同规模养殖者的污染防治责任外,也让相关部门在管理上更加有法可依。

  《条例》明确,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反该《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 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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