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3月20日讯 2014年3月中旬,象山法院少年庭依法开庭审理了竺某危险驾驶一案。这是自2011年5月醉驾入刑以来,该院审理的首起未成年人危险驾驶案件。
2012年8月,竺某在朋友家饮酒吃饭后,又和三个伙伴相约出去游玩。竺某不顾自己喝了多瓶啤酒,仍然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并搭载三个伙伴前往游玩处。不料,由于竺某在行驶过程中车速过快,二轮轻便摩托车在一个路段的大转弯处为躲避一辆小车,直接冲出路外而掉入路边水塘中发生侧翻。附近群众报警后,交警当即赶赴现场勘查,将竺某等四人送至医院救治并对竺某进行血液检测。经检验,竺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63.2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属于醉酒驾驶。后经调查知道,竺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经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竺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竺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竺某系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处罚。
谁知,在庭审中,竺某竟全盘推翻之前证供、拒不认罪,否认自己酒后驾车的事实。由于竺某拒不认罪,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不予宣告缓刑。最终,象山法院判处竺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规定,机动车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含动力驱动的三轮及以上车辆,燃油驱动的两轮及以上车辆,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大于20km/h的两轮车辆。不包括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小于20km/h的两轮车辆)。对于各类超标两轮电动车,以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认定是否属于机动车。而竺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通过这个案例,法官提醒,酒驾看似离未成年人很远,但是未成年人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或者是电瓶车,不少属于机动车范畴。因此,广大青少年一定要引以为戒,杜绝酒驾,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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