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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公布
2014-09-30 10:33:17 来源: 原创 作者: 单世高

  浙江环保新闻网9月30日讯(实习记者 单世高)近日,浙江省水利厅官网上公布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水利厅官网公告告示文件

  浙江是多山地的省份,山地面积占全省总面积70%以上。浙江的水土流失多以水力侵蚀为主。据《浙江省水土保持公报》,2012年浙江省共有水土流失面积9782.12平方公里,占全省总土地面积的9.44%。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9月26日,在浙江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并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下列基本原则制定。(1)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2)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3)与国家资源税收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4)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5)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等投入等方面的差异。

  根据以上原则,我省水土保持补偿收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0.2元/吨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延伸阅读】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

  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对一般性建设项目根据经济发达程度进行了区分,苏南五市(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每平方米1.5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其余地区每平方米1元。

  同时对石油、天然气生产井的开采补偿费征收进行了规定。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分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分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编辑: 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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