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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企业自查申报工作的通告
2015-04-02 10:48:23 来源: 海宁日报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生态办发〔2015〕1号)和《关于印发<海宁市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海生态发〔2015〕1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管理,依法规范企业环保审批各项手续,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不断提升环境质量,决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请全市各企业自觉开展自查申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所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企业),都必须按期进行自查申报,具体为:

  (一)未批先建: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包含建成并投产的)。

  (二)批建不符: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

  (三)未验先投:建设项目已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包含未经试生产批准的)。

  (四)超期试生产:超过试生产批复时间未按要求申请延期的或经批准试生产时间不得超过1年但已超期仍继续生产的。

  二、申报形式

  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抓紧开展自查,并主动向属地政府经济建设服务中心进行申报,申报表格可向属地环保分局申领,也可直接从海宁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hnhbj.gov.cn/)下载。申报时间为2015年4月2日-4月30日,具体事宜可向属地政府经济建设服务中心或环保分局咨询。

  三、责任追究

  请各企事业单位如实填写自查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属地政府经济建设服务中心申报。各相关单位自查申报后,各镇、街道、开发区和环保分局将及时进行检查核实,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告知企业落实整改。对逾期未及时申报或漏报、瞒报的企业,将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通告

  海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日

  各地咨询电话

  镇、街道、开发区

  环保分局

  87635053

  87635098

  长安镇

  87419078

  高新区

  87969706

  87539602

  87532232

  87688534

  87683038

  87666238

  87668316

  87780358

  87130265

  89261758

  87872863

  87803001

  87803108

  87027255

  87500208

  80701555

  87500208

  87019019

  87500208

  87767408

  87762032、87762031

  89238921、87001169

  87251057

编辑: 钱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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