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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关注土壤污染 建议制定符合国情的修复标准体系
2016-03-08 19:53:57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童克难

  “没有安全优质的土壤,哪有放心的‘菜篮子’、‘米袋子’、‘水缸子’?‘毒地’上建起来的房子,再漂亮也不是安全的家。”长期关注土壤环境保护和修复问题的全国政协委员周建民在今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再次呼吁保护土壤环境。

  据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点位总超标率为16.1%,其中,耕地点位超标率达19.4%,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21.3%,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土壤点位超标率甚至高达36.3%。

  土壤污染不仅影响着生态环境,更重要的是可能对粮食安全造成影响。在今年全国政协会议上,不仅是周建民,多位政协委员也向大会提交了相关提案。

  谁来管?

  尽快建立相关法规体系,形成部门协同效应

  “解决土壤污染防治难题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的法规体系,在这一体系建设过程中,应该特别要明确相关管理职能、管理流程的规范和管理标准的配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可操作性。”周建民表示。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不清的问题十分突出,其中土地污染的责任主体、管理主体和管理流程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相关的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没有具体抓手,国土、经济、农业和环保等主管部门未发挥有效的协同作用,不利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落实。

  为此,周建民建议,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时,要抓住土地流转这一核心环节,整合国土、环保、农业、经济等部门的管理力量,建立部门协同机制,更有效地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怎么管?

  标准限值模式和风险管理模式相结合

  近年来,国家在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度时借鉴了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引入了“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管理”模式,初步制定了《污染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技术规范。

  但在周建民看来,这种以风险评估为依据的管理模式与我国其他污染防治工作中以污染限值为依据的执法模式极为不同。土壤是否存在污染没有直接的判定标准,土壤污染风险全部要由第三方机构来调查评估,而评估采用的筛选因子和筛选值具有不确定性,调查评估周期很长,流程复杂,调查评估结论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应该在土壤污染识别阶段采用标准限值模式,以便基层环保部门能够快速、有效地锁定土壤污染目标,在土壤修复阶段采用风险管控模式,以便更加科学地指导污染治理工程。”周建民表示。

  与大气、水环境不同,土壤具有相对固定性的特点。同时,不同类型、不同污染物本底值的土壤用途也不尽相同。要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要摸清土壤家底,根据土壤性质和肥力高低及污染情况,因地制宜,采用合适的利用措施,保障作物生产和环境安全。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上一次土壤普查对土壤质量还没有完整的认识,普查只关注土壤的基本属性和肥力指标,没有包括土壤的环境和健康指标。因此,周建民呼吁国家组织一次全国土壤普查,建立能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土壤普查组织体系,对土壤的实际情况有更加全面深刻的了解。

  “亚健康”如何治?

  培育健康土壤,发展绿色循环低碳农业

  与周建民一样,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会长朱保成、农业部原副部长牛盾、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理事长刘平均、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身利等委员也同样关注土壤健康问题,并将焦点聚集在了耕地安全上。

  人多地少的国情,使我国农业生产一直延续高投入、高产出模式,耕地长期高强度、超负荷利用,化肥农药过量使用,有机质含量偏低,造成土壤生态系统退化、基础地力下降,长期处于数量短缺和质量不高的“亚健康”状态。

  长期以来,由于农民施肥结构不合理,我国耕地土壤养分失衡现象严重,土壤中微量元素补充不足,农作物中微量元素缺素症表现更加明显。

  耕地“亚健康”的另一个体现是基础地力薄弱。据了解,目前我国基础地力贡献率为50%左右,比发达国家低20~30个百分点。此外,耕地土壤生态功能弱化、污染加剧和土地盐碱化严重等问题都严重影响耕地的数量安全,还对质量安全构成威胁,更不利于生态环保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4名委员联合建议为实施健康土壤战略提供了基本思路:首先是对现有耕地以提升质量为主,实施绿色发展,藏粮于地。一方面,土壤改良提升的投入方式和专业化服务至关重要。另一方面,要建立土壤质量保护标准体系。其次,要通过科技创新,合理化利用后备耕地资源,形成数量补给梯队。我国盐碱地总面积十分可观,是重要的土地后备资源,但引导鼓励企业改良盐碱地的优惠政策尚不健全,建议加强科技创新、示范、推广,尤其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开发。

  在强化依法保护耕地质量工作力度方面,联合提案中建议,把培育健康土壤上升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高度,尽快完成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立法工作,抓紧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条例》和《肥料管理条例》,并明确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此外,提案中还建议通过大力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农业发展、加大技术创新研发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创新财政补贴制度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加强耕地保护。

  污染场地怎么用?

  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修复标准体系

  除了农业用地,城市污染场地土壤的消纳处置问题也是政协委员关注的焦点。

  据初步估计,我国各类工业污染场地至少以数十万计。虽然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出台了系列工作意见和技术规范,但这些制度多重视场地范围内的土壤修复活动的管理,忽略了修复后土壤的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应引起重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污染场地土壤的修复值国内还没有统一标准,实践操作中多是由甲方建设单位委托专家进行评审,根据污染状况和这一地块修复后的不同用途评定一个健康风险安全系数,倒推出具体的土壤污染极限值。

  针对这一问题,致公党中央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相关部门应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参照各国基于风险的修复目标和风险评价体系,在合理的社会经济效益评估条件下,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适用于不同用地(居住、休闲娱乐、商业、工业用地)的修复标准体系,规范推进产—学—研—管修复研发模式的创新和土壤修复产业发展,促进污染场地的修复。

  另一方面,随着污染场地修复规模、数量的扩大,污土的消纳压力不断增大。以北京焦化厂土壤治理示范项目为例,由于工程体量巨大,热脱附处理后产生的153万立方米修复后土壤在寸土寸金的北京无处填埋。

  提案建议,尽快拟定《污染场地修复土壤再利用标准》,按照标准分类支持土壤的资源化利用。进一步强化土壤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的政策保障,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进入污染土壤处理与资源化利用领域,明确支持以BT、BOT、PPP模式等方式,丰富产业投资方式。

  在强化政府对修复土壤消纳处置的监管职责方面,提案建议,建立各部门齐抓共管、各工作环节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唯有彻底落实好污染场地土壤消纳出处,通过环保部门环评的场地修复项目,住建部门才能签发项目施工许可,财政部门才能结合地方政策给予相关补助。同时,要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实效。譬如建立修复土壤运送到点保证金返还制度,要求运送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实施污土运输全过程监管,以市场手段、科技手段规范土壤消纳处置情况。

编辑: 仲瑶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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