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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故犯,直排废水招来牢狱之灾
2016-05-05 09:13:32 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徐晔 柳祥宝

  行业全面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生产,明知废水直排会严重污染环境却不配备废水处理设施,放任废水直接外排。李某甲等三人不得不在监狱中反省自己的违法行为。

  【案件回顾】

  临海市东塍镇是彩灯和休闲用品行业的聚集地,其中彩灯企业有50多家,生产废水最终流向浪坑溪、下沙溪和上沙溪等水体。行业特色决定其主要污染物为酸和重金属,对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严重,周边群众反应强烈。

  2014年6月17日,临海市环保局开发区分局在临海市“五水共治”办和东塍镇政府的配合下,出动4组执法队伍,对东塍镇彩灯及休闲用品企业进行地毯式突击检查。

  “大多数彩灯企业已经遵循决定停产整改,但临海市李巍彩灯厂仍在擅自生产,属于明知故犯。”临海市环保局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杨凯说。

  早在6月13日,开发区分局就召集该镇全体彩灯企业主召开彩灯行业污染整治动员会,责令违规企业全面停产整顿,期间不得生产,不得排放废水。此后又6次召集该镇主要污染企业主开展环保知识培训和讨论会,传达两高司法解释对于环境污染涉刑案件的规定,并宣传新环保法。

  当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和一名操作工杨某在厂区内,正在进行酸洗脱镁工序的生产。厂区东北角并排摆放着10只镀锡槽、1只柠檬酸槽、1只清洗槽和离心机、清洗盒等生产设备,地面上废水横流。执法人员在现场并未发现废水处理设施,废水通过渗漏流往厂外。

  “企业是我和李某乙共同投资创办,在生产米泡的过程中需镀锡、脱镁,一天大约产生3吨废水,全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李某甲表示,知道废水直排会污染环境,但因工厂规模较小,并没有配备废水处理设施。

  “根据企业的环评要求,项目酸洗工序中产生的废水必须经有效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杨凯说,地面的废水经过pH试纸检测,呈酸性。随后,执法人员对地面渗漏点进行采样,送往临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6月18日,监测报告显示,送检水样pH值为2.62,铜指标为76.0mg/L,镍指标为6.50mg/L,根据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属于严重超标。

  【环保罚单】

  2014年6月19日,临海市环保局正式立案调查。

  2014年6月26日,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认可临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报告》。

  2014年7月3日,根据相关规定,临海市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临海市公安局。

  2014年7月9日,临海市李巍彩灯厂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和操作工杨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4年7月15日,李某乙到东塍派出所投案。

  2014年12月19日,临海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巍彩灯厂判处罚金30万元;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15万元;李某乙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13万元;杨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8万元。

  【执法者说】

  临海环保局法制科负责人: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即便是高压态势,依然有企业抱着侥幸心理,顶风作案,特别是小型加工厂、作坊式企业,为了经济利益,不计环境代价。

  本案的李巍彩灯厂未经环保审批,没有任何环保设施,直接排放含铜、镍重金属的废水,且超标3倍以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触犯了《刑法》第338条,以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涉及的重金属镍、铜属于《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限值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有持久性危害,超标排放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重金属具有富集性,不可挥发,很难在环境中降解。无论是集聚在农作物中,还是吸附在鱼或贝类体表,容易转嫁到人体,威胁人类的身体健康。

  环保部门会继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尤其是涉重行业,对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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