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教育规定》(下称《规定》)日前经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分别从编制环境教育规划、建立环境教育协调机制、学校环境教育、社会环境教育以及制度保障等方面作了相应制度设计。
《规定》明确了学校环境教育的最少课时数。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每学年接受环境教育不得少于12学时,高级中学学生每学年接受环境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其中环境实践教育环节不得少于4学时。
《规定》对排污单位及其员工的环境教育也做了具体要求。如排污单位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计划,明确环境教育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对员工进行环境教育,员工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4学时的环境教育;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由市环境宣教机构组织的不少于8学时的环境教育。
为了保障环境教育的开展,《规定》明确,环境教育落实情况列入党政领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编制环境教育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据了解,《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也是实施“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和《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具体举措。它将从制度上保障和促进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更好地服务于厦门经济和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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