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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水污染物不能规避监管
2017-07-25 15:28:02来源:金华日报金丹华

  这家企业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四款规定。该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环保部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这家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

  鉴于这家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属有毒物质,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该款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应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钱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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