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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暗管,违法排污,依法查办!

罚款拘留!这家食品加工厂竟私设暗管偷排废水

发布时间:2022-01-12 10:36:41 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私设暗管,违法排污,依法查办!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9日,中山市南区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局开展“利剑2021”专项行动,对辖区涉水企业进行排查,发现某食品加工厂清洗、浸泡豆制品的生产废水利用预先埋设的暗管排放至市政管网。

  执法人员发现厂内废水通过明渠以“涓涓细流”的流量汇总至废水收集池,却不见废水收集池有“涨水”的迹象,执法人员判定当事人还设有其他暗管。执法人员利用木棒对废水池池壁进行摸探,发现有一硬物,随即挑起该硬物,确认是一台连接软管和电箱的潜水泵(未启动)。再次仔细排查发现,厂区内有一处新铺设的地面,明显从厂区内一废水中转池通向厂区外的市政管道,执法人员在废水中转池和门外的市政管网内均发现有排放口,企业生产废水正流向市政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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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该厂涉嫌利用设施暗管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中山市南区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厂拆除私设的暗管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现场对该厂往外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排口水样的PH值和化学需氧量已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规定的限值,证明当事人已向外界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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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

  1、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并参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第三类第二条第1点第(1)小点规定,中山市南区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局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该厂上述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拘留情形,中山市南区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局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标签: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市南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拘留;水污染防治法;市政管道;市政管网;行政处罚责任编辑:钱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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